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風險不斷積聚,我國信托行業回歸本源的要求日益強烈。日本信托業在歷史上也曾經有過“脫離本源”的發展階段,但最終在政府與市場共同的推動下,回歸信托本源業務,日本的信托銀行業最終迎來持續健康發展。本文將詳細剖析日本信托業的歷史及現狀,希望對我國信托業發展帶來借鑒作用。
信托銀行的由來
日本的信托銀行是在依照《銀行法》設立的銀行中,依據關于金融機構兼營信托業務的法律,獲準兼營信托業務,并且以信托業務為主的銀行。其信托制度援引美國,并在發展過程中與國內經濟金融相配合,靈活運用并創新制度與方式,不斷擴充規模與效益,目前已發展成為日本金融體系的第一支柱。
(一)日本信托業初創時期(1906-1921)
與中國類似,日本信托引進之初便為商事信托,并且為支持國內重工業的發展,緩解國內資金不足的瓶頸,主要承擔商業銀行的補充作用,從事以信托貸款為主的融資業務,具有明顯的類銀行特征。由于當時《信托法》缺乏以及戰后經濟的高漲,嚴重脫離信托本源的信托公司大肆發展,截至1921年底,增加至488家之多,并且占比80%的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在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約1.5萬元),并且許多地方性的小信托公司實際上在從事著高利貸等其他業務,為日本信托行業積聚了嚴峻的金融風險,成為后期信托行業清理整頓的導火線。
?。ǘ┐_立信托法之后的清理整頓——分業經營(1922-1936)
隨著信托業在最初發展過程中隱藏的各種弊病在經濟衰退中全部被暴露出來,一大批的信托公司陸續關門停業。信托業發展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而越發的無序混亂,日本政府于1922年先后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業法》等一大批信托法律法規,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確了信托概念和信托制度,并為信托業的良好發展創造條件。經過整頓后,隨著社會對信托需求的逐漸增加,信托公司的資本日漸雄厚,信譽良好,業務量迅速攀升。最初的《信托業法》為了規范信托公司的行業規則和運行框架,在法律層面約定信托公司不得兼營銀行業務,以此對信托業進行必要的清理整頓。在此過程中,相當多的信托公司關停運轉,最終只有30多家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得以幸存(此后,除了合并以外,再沒有新的信托公司被批準)。此外,日本政府在1928年實施的《銀行法》也約定了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有擔保公司債券信托業務以外的信托業務,正式實現日本銀行與信托機構分業經營。
1923年日本關東地區發生大地震,金融業出現了不穩定現象,中小銀行發生了危機,銀行存款大量流入到信托機構。截至1936年底,信托公司經營金錢信托的余額,與全國銀行定期存款余額相比;由1:8上升到1:4,信托也因此成為日本第二大金融支柱。
?。ㄈ都鏍I法》開啟金融行業兼營時期(1937-20世紀70年代)
1937年起,日本經濟轉入戰時經濟體制,戰后,日本經濟處于癱瘓的狀態,客戶委托越來越少,甚至要求廢除已訂立的信托合同,使信托業務陷于困境,大量中小信托公司經營困難,行業風險較大,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因此,194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兼營法》,鼓勵銀行吸收合并弱小信托公司,至1945年,日本僅剩7家專業信托公司,具備兼營性質的銀行有11家。
1947后以后,日本經濟進入恢復時期,為了幫助信托公司盡快恢復元氣,日本政府借鑒美國做法,讓信托公司兼營銀行業務。
至20世紀40年代末,日本只剩下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以及中央7家專營的信托銀行,而兼營信托業務的銀行則達11家,依《信托業法》成立并營業的信托公司在市場上已不復存在。
1953年,政府要求原來兼營信托業務的銀行逐步剝離出售信托業務。信托業務逐步集中到七家信托銀行手中。
?。ㄋ模┬磐秀y行創新發展時期(20世紀70年代后半期至今)
從70年代后半期起,受益于一系列信托業務相關的法律頒布,信托銀行業務不斷創新,逐步走向多元化,日本進入了信托繁榮發展時代。截至1985年9月,日本有7家以信托為主業的信托銀行,三家兼營信托業務的銀行。從1985年10月開始,外資開始在日本設立外資信托銀行。1993年,證券公司也開始設立信托銀行子公司,經營信托業務。進入90年代后,日本經濟陷入增長停滯,日本信托銀行走上了合并道路:1999年,三井、住友與中央信托合并,成為三井住友信托銀行;2000年,三菱、日本信托與東京三菱銀行合并,成為三菱UFJ信托銀行。
2004年日本對《信托業法》進行修改,信托業務從由金融機構兼營改為金融機構兼營和信托公司專營共存。
日本信托業以信托銀行為主開展信托業務,并呈現出寡頭壟斷的發展版圖。截至2020年6月,根據日本信托業協會發布的會員統計數據,日本信托業共有12家境內、外資信托銀行及273家分支機構從事信托業務。
信托銀行8成收入來自信托業務
日本信托銀行業務分為信托業務、兼營業務和銀行業務三大類,其收入的80%來自于信托業務,日本的信托業在發達國家中起步晚,但發展較為迅速,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每一類信托業務都有法律依據。截至2012年3月,日本信托資產規模達到761.39萬億日元,其中金融信托和投資信托占比較大,分別達到162.48萬億日元和102.27萬億日元。
從表可見,2000~2011年的12年中,除2003~2005年,日本信托銀行的主要收入占比最高的是貸款利息; 其次為信托報酬; 最后為有價證券利息及手續費紅利。2003~2005年,信托報酬均超過貸款利息,為最高收入來源。而且,貸款收入是在存款基礎上的業務,應按照息差計算,即貸款利息收入與存款支付利息的差值,而信托報酬則為信托銀行在信托項目上的手續費收入,成本可忽略。如按照息差比較,則信托報酬始終為日本信托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
充當經濟發展后援軍
1、在不同歷史階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日本信托銀行在日本發展的每一階段都為支撐日本的經濟的發展充當著不可或缺的后援軍。日本信托業起步于明治維新,規模小,缺乏法律約束從事高利貸等業務,偏離了信托的本源業務。后來為支持國內重工業的發展,緩解資金不足的瓶頸,信托作為籌資手段逐漸步入正軌。二戰期間,經濟蕭條,為聚集資金,金錢信托發展壯大。二戰結束后,日本經濟衰退,通貨膨脹,為使信托業度過難關,信托公司改制為信托銀行。1956-1973年,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日本的信托銀行也先后推出了適合于本土國情的諸如貸款信托、年金信托、投資信托、金錢信托等特色信托業務,為重點企業的設備投資提供了長期而穩定的資金來源, 促進了企業現代化和日本經濟的發展;通過為企業和個人經辦財產保管和儲蓄等項目, 增進了社會福利。
2、將信托與銀行金融機能緊密結合,優劣互補。
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和高齡化問題的加劇,人們對社會福利的要求日益提高,個人所有的財產也隨之增加。日本信托銀行利用其制度的靈活性,及時轉型。為適應形勢的需要,信托銀行充分發揮了其他銀行所不具備的特有的財務管理技能, 積極地經營年金(退休金)信托和形成財產信托等業務,充分發揮了作為群眾儲蓄機構的作用。以日本東洋信托銀行為例:1970年在信托資金余額(貸款信托加年金信托) 中,從個人手中籌集的資金達3099億日元,占個人信托資金的56%;從企業籌集的資金占28%。從年金信托來看, 該業務自1972年以來發展很快, 據1979年9月底統計, 參加年金信托的人數已達778萬人;到1980年3月,年金信托余額達45084億日萬,在整個信托財產余額中占11.1%。此外,信托銀行還經營各式各樣的形成財產信托, 幫助國民積累財產,增進社會福利。
總之,日本的信托銀行把信托與銀行金融機能緊密結合,既具有長期金融專業機構的作用,又具有大眾理財機構的作用,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既發展了信托業,也為日本的國民經濟建設作出了貢獻。